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为目的,严格法定标准,严格主体责任,严格执法程序,严格关闭时限,确保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安全生产。
二、组织领导
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由省政府统一负责。省政府成立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关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关闭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牛海军 副省长
副组长:慕海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丁维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许 赫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费 加 省总工会副主席
藏全业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史继山 省监察厅副厅长
于收成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秦利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谢忠岩 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许 赫(兼)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卜庆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
金 伟 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张凤才 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
朱 涛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徐俊波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李福志 省公安厅经济文化保卫处处长
邓守焱 省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处副处长
三、范围、步骤和时限
(一)关闭范围
1、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不含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的非法企业);
2、已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截止2006年6月30日前,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方法步骤
关闭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四步进行。
第一阶段 对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2006年2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 对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2006年7月底前完成)。
分四步实施:
1、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责任、标准、时限、要求,确保关闭工作有效落实。
2、广泛宣传,发布公告。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依法实施关闭的重要意义进行大力宣传,深入拟关闭企业逐户讲明政策,搞好教育,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广播、电视、布告等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关闭企业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
3、严格措施,依法关闭。由政府下达关闭指令,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使用许可证》,相关部门停止其水、电供应,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炸毁、封闭、填实其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4、验收复查,总结反馈。对各地区关闭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市州、县(市)两级验收,省组织抽查,并采取关闭后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一年分别对关闭企业逐个进行跟踪复查和情况上报制度,切实防止以停代关、明关暗留、死灰复燃。
四、要求
(一)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关闭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负起责任来,真正做到严密组织,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关闭彻底。
(二)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电力等部门统一协调,积极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发现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或明停暗开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关闭指令、阻挠关闭实施或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三)验收复查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落实“谁验收、谁复查,谁负责”的原则。关闭验收结束后,省政府将分别于3月初、7月底对全省关闭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监督,对举报有功者要给予奖励,确保关闭工作有效落实。
各市州关闭工作方案请于1月25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阶段关闭情况分别于1月31日、2月10日、20日、28日四次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未申请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关闭情况旬报表》。
联系人:姚 滨 曹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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