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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2008-9-12 10:14:07

梅安委办[2008]32号

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省和通化市驻梅单位:
根据省安委办和通化市安委办的要求,现将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8]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乡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做好工作部署,坚持求真务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乡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并将检查情况于9月25日前书面上报市安委办。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漏查隐患,不留有死角。由于自查不认真,覆盖面未达到百分之百,对企业落实不实,导致发生事故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类化工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内容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于9月20前形成自查报告分别上报市安监局综合科和监督三科;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直接报市安委办。
四、检查期间,各乡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1名人员负责调度汇总化工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并于每周周四16:00时前将本周检查工作信息报市安监局监督三科。(电话:6967006)
  附件: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吉安委办字 [2008]33号)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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